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民法典第23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1-27   浏览量:419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自然人,在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况下,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其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监护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根据《民法典》总则编相关规定,监护人的选定原则上按法定顺序。即由以下人员按顺序担任未成年子女监护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人员按顺序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上述顺序可因被监护人父母遗嘱指定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协议确定监护人、有关组织指定监护人或者成年人事先与他人书面协议确定监护人而改变。没有上述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时,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或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所谓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向第三人所为意思表示或由第三人受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民法典规定了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两种。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专门设立的代理制度和代理方式。法定代理人是指基于法律规定而能够以他人名义独立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民事主体。通常来说,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一般存在法定的血缘或亲权关系。法定代理人是全权代理人,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当事人,其代理权不受限制。

  法定代理人的范围与监护人范围实质上是重合的,除了监护人之外,《民法典》总则编并未规定其他种类的法定代理人。而法定代理关系中的本人与监护法律关系中的被监护人的范围也是一致的。法定代理与监护的不同之处在于,监护是规范监护人与被监护人这一内部关系的规则,而法定代理则是将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作为一个整体,规范该整体与外部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概念。因此,监护制度着眼于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身份认定以及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定代理是在解决了监护人身份之后,关于如何对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承担法律后果的规范。法定代理制度与监护制度均着眼于对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分别以法定代理制度规范外部行为,以监护制度规范内部行为。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规定(民法典第21条)

·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民法典第20条、第21条)

· 民法的地域效力范围

· 民事法律的适用规则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68396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