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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规定(民法典第22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1-27 浏览量:409
《民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是指辨认识别能力不足处于一种持续的状态。暂行性或者短暂的状态,如因酗酒、滥用麻醉用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辨认识别能力的成年人,不属于这里规定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其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只能在法律限定的范围内实施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其规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分为以下两类:
(1)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所谓纯获利益的行为,是指能够获得利益但不负法律上的负担。纯获利益关键在于“纯”字,所以只要设定有任何义务,不论是财产义务还是人身义务,也不论其义务大小或义务的内容是作为或不作为,均不算是纯获利益。如无负担的赠与、无须赋税的得利等,如果是有负担的赠与、即使负担相对于获赠相当微小,也不属于纯获法律上的利益。
(2)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例如,日常生活必需的法律行为。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实施日常生活必需的法律行为是有必要的,一方面可以促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社会,另一方面能够有效维护交易安全。否则,就会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不便,反而是对行为自由的不当限制。
“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一种概括、灵活的规定,是一个极不确定的判断标准,交易相对人对此很难判断,需要结合审判实践进行考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采用了个案判断的方法,即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认定。
除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所谓同意,主要指在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前,表示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与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所谓追认,是指在民事法律行为实施之后,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表示认可。当然,事后追认也是一种同意。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人民法院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后果,以及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方面认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