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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则:诚信原则(民法典第7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1-16 浏览量:594
诚信原则,是指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不诈不欺,言行一致,信守诺言。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它和公平原则一样,既是法律原则,又是一种重要的道德规范。
民事主体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遵循诚信原则:
(1)民事主体开展民事活动应当讲诚实,如实告知相对方自己的相关真实信息,不弄虚作假,不欺诈。例如,商家在出售某一商品时,当消费者要了解商品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等问题时,商家应如实告知,不能隐瞒。
(2)民事主体应以善意、合法方式行使权利。如在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恪守承诺,不擅自毁约,并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并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3)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诚信原则不仅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行为规则,同时,诚信原则对司法机关裁判民事纠纷也具有积极作用, 特别是在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或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时,司法机关可以根据诚信原则弥补法律规定不足,平衡民事主体之间、民事主体与社会之间的利益,进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例如,在合同的内容确实存在遗漏,通过合同条款和合同法规定无法对合同漏洞进行解释时,可以适用诚信原则进行填补解释,弥补合同空白,平衡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 民法的调整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