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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规定(民法典第3条)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2-11-16 浏览量:750
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是指一切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若受到侵害,民事主体有权以自己名义主张权利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是民法的基本精神,统领整部民法典和各民商事特别法,也是民事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突出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的理念,充分体现权利本位、权利导向的立法宗旨,民法典总则编第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民事权利是指权利主体以实现其正当利益为目的行使意志的范围,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具体而言:
(1)人身权利。简称人身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其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 财产权利。简称财产权, 是人身权的对称, 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它与权利人的人格、 身份相分离, 以金钱计算价值, 一般具有可转让性。财产权是一定社会的 物质资料占有、 支配、流通和分配关系的法律表现, 包括物权、 债权、 继承权、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居住权等。
(3)其他合法权益。权益,是指受法律保护的权力和利益。《民法典》在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之外,兜底规定了“其他合法权益”,反映了民事权利的开放性、包容性,凡是民事领域的权利、利益皆受到民法保护。有的权益既有人身权性质,又有财产权性质,不宜简单定性为财产权或人身权。如自然人个人信息、股权等。此外,民事权利具有概括性,既包括法定权利也包括意定权利。民法权利体系中,除了物权等法定权利外,债权等其他可由当事人自行设定的权力亦受到法律的保护。
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就要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不得侵害就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占、限制、剥夺他人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也不得干涉他人正常行使民事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但在某些情况下, 公权力的介入是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合法目的, 便涉及民事主体的私人利益保护与公共利益保护冲突的问题。 一般而言, 在涉及征收、 征用以及国家公权力机关依法行权履职的情况下, 对民事主体私权的干涉不属于违法行为。
此外,民事主体行使权利除了受法律保护外,也应当受到法律的适当限制。 禁止权利滥用便是对民事主体行使权利的正当限制,以达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中民事主体利益均衡的目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