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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一并处分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24   浏览量:615  
  


  民法典第357条规定了实现“房地一致”的另一种方式“地随房走”,即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在理解和适用本条规定时,要特别注意和第356条的衔接,这两条实际上作为一个整体,只要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上房屋有一个发生了转让,另外一个就要相应转让。从法律后果上说,不可能也不允许把“房”和“地”分别转让给不同的主体。

  此外,本条中所讲的“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可能是一宗单独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也有可能是共同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中的份额,特别是在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情况下。转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可能也不应该导致对业主共同享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割。在这种情况下,除了本条外,还要依据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有关规定,全面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该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形式和期限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及限制

· 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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