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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而一并处分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24   浏览量:550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时,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同时流转。《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2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3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

  在我国,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归属虽然具有相对独立性,但在转让中必须实行“房地一致”原则,以避免出现“空中楼阁”的尴尬局面。实行“房随地走”,作为实现房地一致的方式之一,已经在法律实践和社会生活中得到普遍接受。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该规定与已有法律制度是一致的,也符合社会生活实际。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形式和期限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及限制

·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归属

· 承包地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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