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应该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24   浏览量:498  
  


  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典型的不动产用益物权,不但其取得需要登记,其流转也需要及时变更登记;否则,该流转行为就无法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的利益就得不到充分保障。即双方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合同的,仅发生合同债权效力,建设用地使用权仍属于原权利人,只有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故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五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上述所指的变更登记,主要指权利主体而非权利内容的变更,系广义的变更登记。目前,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的变更登记程序主要由《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五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及限制

·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归属

·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出让金等费用的义务

·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登记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55066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