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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的形式和期限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24   浏览量:454  
  


  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合同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变动的基础关系,直接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变动,且涉及对土地这一重要自然资源的利用,关系到国家、社会和用地人的重大利益,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可以有效地明确权利、义务,避免潜在争议,在发生纠纷时也有利于纠纷的解决。故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签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等合同,属于要式合同,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当事人可以在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期限自行约定,但建设用地使用权本身就是一种有时限的权利,从理论上说,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可能有超过自己权利范围的流转权利。在我国的现实中也不允许用益物权人这样扩张权利,侵害作为所有人的国家的利益。所以在建没用地使用权期间确定的情况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也必须受到这一期间的限制。因此,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具体而言,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可以将剩余期限内的权利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设立权利负担,也可以允许他人仅就剩余期限内的一段期间内取得该幅土地的排他性使用、收益权利,在期间届满后由原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收回其权利。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剩余期限时,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本身已不享有该物权,超出剩余期限的约定显然由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无权处分而无效。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归属

·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出让金等费用的义务

·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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