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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方式及限制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24   浏览量:526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所有权严禁自由流转,为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土地资源方面的决定性作用,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均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流转,由此赋予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较为广泛的处分权能。民法典第353条则从建设用地使用权私益性与公益性兼具的特点出发,既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具体方式,又明确了法律对流转另有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的,应遵循该项规定。

  为深化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应允许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多种方式流转,民法典第353条对《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及《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规定的流转方式进行了整合和规范,规定了以下方式:(1)转让,是指受让人支付转让价款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情形。(2)互换,系权利人以自己建设用地使用权与他人权利进行交换,本质上即为两个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互相转让。(3)出资,系权利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投入公司或合伙企业等,作为对价取得股权或合伙份额。(4)赠与,系权利人将权利无偿移转于受让人。(5)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作为不动产抵押融资,虽然在抵押权设立时不立即发生权利流转的效果,但在实现时可采取拍卖、变卖或折价等方式流转。(6)其他方式。

  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限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经作了比较完备的规定,如对于划拨取得的建设用地,其流转要通过行政审批,并交纳相应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收益;即便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有些情况下也是不能直接进人流转的。对这些规定应当遵循,使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更为有序,实现地尽其利。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支付出让金等费用的义务

·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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