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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归属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24   浏览量:705  
  


  关于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归属,土地私有制的国家一般通过土地权利吸收地上物权利的原则来解决。例如,在德国,在地上权范围内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被视为地上权的组成部分,在地上权消灭时,满足法定条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作为土地的添附,转归土地所有权人。我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国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具有相对独立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取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后,就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根据民法典第231条的规定,合法建造房屋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取得建筑物的所有权。在多数情况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民法典第352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这是建筑物等不动产权属认定的一般规则。

  除一般规则外,民法典第352条还规定了但书条款,即有证据证明建筑物等所有权不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所有的,则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权属。根据立法机构的解释,不一致的情形主要有:一是一些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在取得划拨用地使用权上建设住宅,并将住宅的所有权以一定的方式转让给职工;二是一些地方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在其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上建设配套的市政设施,但该市政设施归国家所有。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必须是合法建造产生的。违章建筑是要被没收和强制拆除的,更不会产生合法的所有权。因此,并不在民法典第352条的调整范围内。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规定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

·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形式和内容

· 耕地、草地、林地承包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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