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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24   浏览量:572  
  


  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典型的不动产用益物权,其设立以登记为要件,民法典第三百四十九条明确,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该条同时规定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1)登记系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要件。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依法设立的法定要件。仅通过签订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取得政府批准的划拨用地的相关文件,尚没有完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物权设立,用地人尚不能够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只有进行了设立登记,将设立内容登记在不动产物权登记簿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行为才完成,用地人才可以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才能成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并有权对受让或划拨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2)设立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法定公示手段,具有公信力。首先,建设用地使用权经登记对外彰显权利人及权利内容,由此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在他人非法侵占土地或者对其权利行使造成妨碍或损害时,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可行使物权请求权或侵权赔偿请求权;其次,设立登记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首次登记,登记后权利人获得处分权,其转让、抵押、互换等也均以本次登记为基础;再次,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被推定为真正的权利人,第三人因合理信赖该登记而进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应受法律保护。

  (3)登记后登记机构应向权利人发放权属证书。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簿,如实、准确填写并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在社会生活和交易过程中,权利人为了表明自己的权利状况,可以出示权属证书。

  (4)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根据目前的规定当事人不需要签订合同,而是通过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的形式,将建设用地使用权交给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使用。但是,划拨土地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九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权属证书。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方式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分层设立

·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

· 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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