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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期内不得收回承包地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20 浏览量:628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七条的规定,除非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人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人的家庭还存在,发包人都不得收回承包地。比如承包人家庭中的一人或者数人死亡的;子女升学、参军或者在城市就业的;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或妇女离婚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承包人在农村从事各种非农产业的;承包人进城务工的等。这一规定对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具有重要意义。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大部分地区经济还比较落后,第二、三产业不够发达,大多数农民难以实现非农就业,仍然从事农业生产,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较强,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仍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和最主要的生活来源。因此,必须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不得随意收回和调整承包地。
当然,对承包地并非一律不得收回,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目前,法律规定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的情形,主要体现在《土地管理法》中。《土地管理法》第61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由此可见,目前发包方可以基于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的建设收回承包地,使承包方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
需要注意的是,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不得强制收回进城农户的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的规定,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阶段承包农户即使全家都进城落户,不管是否纳入城镇住房和社会保障体系,也不管是否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其进城落户前所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受国家保护,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农户既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并按照农业生产季节回来耕作,也可以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可以依法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当然,如果农户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是允许的。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