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承包地的征收补偿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20 浏览量:646
土地承包经营权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的对存在于集体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之上的用益物权,并受法律的保护。在导致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情况下,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土地被征收时,在土地性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变为国家所有的同时,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相关权益也必然受到影响,也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丧失了其所享有的用益物权。在此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获得相应的补偿,以恢复因土地被征收而受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明确规定,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获得补偿。
对土地征收的具体补偿问题,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则通过条文指引的方式,对此问题进行了明确,即根据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根据该条的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具体的补偿标准和补偿办法应执行《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 承包地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