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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草地、林地承包期限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20 浏览量:659
土地承包期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续的期间。在这个期间内,承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行使权利、承担义务。土地承包期是土地承包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享有较长的承包期也是承包经营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民法典规定的承包期是法定期限,不得随意变更。这一点关系到农民是否可以得到长期而有保障的承包经营权,关系到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和完善,关系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沿袭《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的规定,对不同用途的农用地的承包期作了规定,以法律形式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1)耕地的承包期。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又称天水田)、水浇地、旱地和菜地。耕地承包期限的长短,应考虑到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根据农业生产经营的特点和农业经济的发展趋势等因素确定。如果期限过短,不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和农业的发展。在我国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初,承包期一般都比较短。承包期限过短,难以调动承包人增加投入、合理开发土地的积极性,甚至可能导致短期行为和对土地的掠夺式经营。这样,国家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就失去了积极意义。因此,1984年,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土地承包期应当适当延长,一般应在15年以上。1993年,一些较早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地方,第一轮土地承包即将到期。为了及时指导,国家提出,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之后,再延长30年不变。此后,1998年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2003年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进一步明确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的规定,符合农村耕地承包的现实要求。
(2)草地、林地的承包期。草地是指以生民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包括天然草地、改良草地和人工草地。草原是草地的主体。在《农村土地承包法》颁布之前,实践中林地的承包期一般确定为30~50年。对于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我国法律的规定有一个发展过程。《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国家政策曾原则要求,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农村土地承包法》根据草地和林地承包的特殊性,明确规定,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年。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2018年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30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这一规定符合用益物权的基本特征,符合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必须长期坚持的要求,进一步体现了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的立法精神。有利于保障广大承包经营权人的利益,更好地鼓励承包人在承包期即将届满时,继续向承包地进行资金、劳力和农田基本建设等方面的投入,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 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