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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共有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10   浏览量:484  
  


  民法典物权篇中的共有制度是专为所有权的共有而规定的,但实际生活中,并非只有所有权才能共有,他物权也存在共有的可能。比如二人以上共同享有一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此种情况就是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用益物权。如甲乙丙三人分别借款给债务人丁,三人同时就丁所有的房屋设定一个抵押权,份额为均等,并办理一个抵押权登记时,就发生抵押权的准共有。此种情况就是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担保物权。

  所有权之外的物权,主要包括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享有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在性质上与对所有权的共有没有差别,为了条文的简约以及对实践中这种情况的处理,民法典第三百一十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所有权的共有制度。

  准共有基本特征是:(1)准共有的标的物是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包括用益物权、担保物权。(2)准共有即准用共有的有关规定,各人就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是准用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应当视其共有关系而定。(3)准共有准用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前提,是规范该财产权的法律没有特别规定,如果有,则应首先适用该特别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条 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 共有关系不明时推定为按份共有关系的规定

· 因共有财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对外以及对内的效力

· 按份共有人转让份额时优先购买权行使的规定

· 用水、排水相邻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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