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按份共有人份额不明时份额的确定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10 浏览量:514
按份共有,是指数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按份共有的主体须为二人以上,称为共有人;客体须为物,称为共有物;共有人所享有的权利,为所有权。但此处的所有权不是数个,而是一个。即数个所有权人对一个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
所谓份额,在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中称作应有部分,在日本称作持分,即各共有人对其所有权在分量上应享有的比例。这个份额是抽象的,并不是指共有物具体的或实体的部分,它既不是对共有物在量上的划分,也不是就共有物划分使用部分。份额是对共有物的所有权在观念上的划分,只是确定各共有人行使权利的比例或者范围而已。各按份共有人有权依其应有份额,对共有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如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每人的应有份额为二分之一。并非每人对这套房屋享有所有权。而是在这套房屋上只有一个所有权,每人对这套房屋都享有二分之一的所有权。又如A、B二人共有一头羊,二者的份额相等。不能说羊头和腿属于A,羊的其他部分属于B,只能是在羊的利用上,二者享有同等权利,或平均分配卖羊所得的价金。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有约定时,按照其约定确定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首先按照出资额确定按份共有人享有的份额,在不能确定出资额的情况下,推定为等额享有。这样规定是因为,按份共有依共有人意思而成立,共有人应有份额依共有人的约定而定;没有特别约定,但共有关系基于有偿行为而发生的,按其出资比例而确定。既然共有关系的成立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结果,那么各共有人应有份额也应贯彻同样原则,即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应有份额时则依出资比例确定共有份额,在不能确定出资额的情况下,推定为等额享有,不仅易于操作,且能简化当事人之问的法律关系,符合社会生活中最基本的公平正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九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