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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10   浏览量:558  
  


  对共有物的处分涉及共有关系能否继续存在,对共有物的处分及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又涉及各共有人的利益,对共有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和性质、用途变更是共有关系中的重要内容。

  共有物的处分包括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是指在对物进行物理上的处置,例如消费、拆除、抛弃等;法律上的处分是指出卖、赠送等权利转让行为。事实上的处分将会导致所有权的标的不再存在;法律上的处分导致物权发生转移。对共有物的重大修缮或称改良行为,是在不改变共有物性质的前提下,提高共有物的效用或者增加共有物的价值的行为,例如旧房翻新。对共有物进行重大修缮,对各共有人有巨大影响:一是重大修缮可能需要共有人承担相关费用;二是重大修缮可能改变了物的物理结构,三是重大修缮可能对共有物的利用造成临时的不便。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行为,对共有物具有重大影响,可能会给共有物带来更大风险或者增加共有人的费用,当然也可能给共有人带来更大收益。

  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对共有物的处分或者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问题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1)处分按份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之所以实行“多数决”原则,而非按份共有人一致同意,其理由在于,如果按份共有所有物的处分采取一致同意的方式,可能会影响共有物的效益的发挥,另外,按份共有的处分采取一致同意的方式,也容易引发按份共有人之间的内部矛盾,物之利用效率不高,亦可能导致交易机会的丧失。基于同样的理由,民法典将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列为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的范畴。

  (2)处分共同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关系而产生,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各共有人平等地对共有物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因此,处分共有物以及共有物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必须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上述所称“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是指在共有人另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共有人的约定处理。即民法典尽管规定了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须经过多数决,共同共有人应一致同意,但仍遵循意思自治原则。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共同共有的规定

· 按份共有的规定

· 共有的概念与形式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及业主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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