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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管理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10   浏览量:565  
  


  所谓共有物的管理,是指为维持共有物的物理机能,使其充分发挥社会的、经济的功能而对其所为的经营活动,包括对共有物的保存、利用和简易修缮。至于对共有物的处分和重大修缮,民法典第301条另有规定,不属于这里规定的管理范畴。共有物的管理具体可分为:

  (1)共有物的保存。对共有物的保存是指保存共有物及其权利免于毁损、灭失或限制的行为,以维持现状为目的。对共有物的保存是共有物管理的最基本的要求,如果无法保存共有物,共有权也将归于消灭。

  (2)共有物的改良或简易修缮。对共有物的改良是指不变更共有物的性质,而增加其效用或价值的行为,但不包括改变共有物的性质用途或者重大修缮。例如,为共有的房屋换上质量良好的玻璃等。

  (3)共有物的利用。对共有物的利用是指以满足共有人的共同需要为目的,不改变共有物的性质,而决定其使用、收益方法的行为。例如,全体共有人约定将共有的房屋出租,租金在共有人中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根据民法典第300条的规定,共有物的管理按照以下规则处理:

  (1)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即协议管理。对于共有的财产,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无论是按份共有人还是共同共有人,均可以约定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事宜,约定的内容可以包括管理的范围、费用的承担、管理责任人等。协议管理是意思自治的体现,有利于共有人按照自己意愿妥当管理共有物。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即共同管理。例如,共有人之间没有对共有汽车的保养、存放等问题进行约定,则各共有人均有对汽车进行妥善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管理既是共有人的权利也是义务。例如使用时,共有人均应尽到注意义务,避免共有物的毁损。对共有物的简单修缮,应为了共有人的共同利益,而非个人利益;对共有物行使保存行为时,应为全体共有人之利益尽到妥当保存的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 按份共有的规定

· 共有的概念与形式

· 使用相邻不动产时避免造成损害的规定

·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住改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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