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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共有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10   浏览量:586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与共同共有相对应的一项制度。指数人按应有份额(部分)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权利和分担义务的共有。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对共有物享有不同的份额。各共有人的份额,又称应有份,其具体数额一般是由共有人约定明确的。例如,甲、乙合购一辆汽车,甲出资三万元,乙出资二万元,甲、乙各按出资的份额对汽车享有权利、分担义务。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的应有份必须是明确的,如果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等额享有。

  按份共有的起因可能包括: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例如数人共同出资购买某物,共同受让所有权。二是基于法律规定。三是共同共有变为按份共有。例如继承财产分配之前为共同共有,但是后来就可能形成按份共有。

  在按份共有中,每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依据其不同的份额确定的。共有人的份额决定了其权利义务的范围。共有人对共有物持有多大的份额,就对共有物享有多大权利和承担多大义务,份额不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权利义务也不同。例如,甲乙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一处房屋,甲出资六万元,乙出资四万元。甲乙二人共同决定将该房屋出租获取收益。在租金的分配上,甲有权获得租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乙则获得租金总额的百分之四十。反之,在对该房屋维修费用的负担上,甲应负担百分之六十,而乙则承担百分之四十。

  按份共有与分别所有是不同的。在按份共有中,各个共有人的权利不是局限在共有财产的某一部分上,或就某一具体部分单独享有所有权,而是各共有人的权利均及于共有财产的全部。当然,在许多情况下,按份共有人的份额可以产生和单个所有权一样的效力,如共有人有权要求转让其份额。但是各个份额并不是一个完整的所有权,如果各共有人分别单独享有所有权。则共有也就不复存在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八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 使用相邻不动产时避免造成损害的规定

· 维护相邻不动产安全的规定

· 相邻不动产之间排放、施放污染物的规定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设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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