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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建筑物通风、采光和日照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07   浏览量:622  
  


  通风、采光和日照是衡量一个人居住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在现代都市,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问题之一。由于城市土地价值的提升,导致建筑物之间的距离比过去缩小,高层建筑进一步普及,这些变化使得建筑物之间通风、采光和日照的矛盾越来越多。因此,民法典有必要对通风、采光和日照的问题作明确规定。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所以在民法典物权编中很难规定具体的工程建设标准。又由于不同社会发展阶段对建设工程标准的要求也有所不同,所以不宜在民法典物权编中规定具体的标准。因此,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只是原则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从而将判断是否构成通风、采光、日照妨碍的标准指向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

  我国的一些相关建筑规范中,对于相邻建筑物之间的通风、日照、采光等作了规定,比较有代表性的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对城市居住区建筑物的间距、采光、日照等方面提出了基本要求。如该标准4.0.9条在对住宅建筑间距作出一般规定的同时,还对特定情况作出规定:(1)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小时;(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3)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小时。该标准是判断日照妨碍是否超出容忍限度的重要依据。该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此外,一些地方政府也制定了本地区的相关规范,在不与国家规范相冲突的情况下,相关地方性规范可以作为判断是否构成日照妨碍的参考。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 相邻关系中通行权的规定

· 用水、排水相邻关系的规定

· 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

· 建筑区划内专有部分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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