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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相邻土地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07 浏览量:540
因临时修建施工引起的相邻关系,在社会实践中大量存在,由此引起的相邻权纠纷也较为常见。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二条明确了不动产权利人临时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进行修建施工,相邻权利人有义务提供必要便利。
(1)因建造、修缮建筑物而临时使用邻地。土地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暂时而且有必要使用相邻的土地、建筑物的,相邻的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例如甲要在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范围内建筑自己的房屋,有必要将脚手架临时搭在相邻的乙的土地范围内,乙不能阻拦,而应提供必要的便利。
很多国家对这种基于建筑而临时使用相邻土地的相邻关系作了规定,例如《日本民法典》第207条规定:“(一)土地所有人,于疆界或疆界附近建造、修缮墙壁或建筑物时,于必要范围内,可以使用邻地。但是,未经邻人允许,不得进入其住宅; (二)于前款情形,邻人受损害时,可以请求偿金。”
(2)在邻地上安设管线。从建筑工程学角度上讲,土地权利人,非经过邻人的土地而不能安设电线、水管、煤气管等管线,而此等管线又为土地权利人所必需,该土地权利人有权通过邻人土地的上下安设,但应选择损害最小的处所及方法安设,仍有损害的,应支付偿金。
很多国家或地区对在相邻土地上安设管线的问题作出了规定。例如《瑞士民法典》第691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人已取得全部损害赔偿时,有许可水道、疏水管、煤气管等类似管道及地上、地上电缆在其土地安设的义务。但以非经其土地不能安设,或需过大费用始能安设的为限。”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专设“管线安设权”一条,其第786条规定:“土地所有人,非通过他人之土地,不能安设电线、水管、煤气管或其他筒管,或虽能安设而需费过巨者,得通过他人土地之上下而安设。但应择其损害最少之处所及方法为之,并应支付偿金。依前项规定,安设电线、水管、煤气管或其他筒管后,如情事有变更时,他土地所有人得请求变更其安设。前项变更安设之费用,由土地所有人负担,但另有习惯者,从其习惯。”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