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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07 浏览量:570
需要用法律调整的相邻关系的种类很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其范围还在不断扩大。因此,民法典物权编不可能对需要调整的相邻关系一一列举,只能择其主要,作出原则性规定。世界各国对相邻关系种类的规定也是有繁有简。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基于相邻关系发生的纠纷的种类很多,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权调解、处理的机关在处理纠纷时,又必须依据一定的规范,所以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1)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物权篇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是处理相邻关系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同时,其他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也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我国建筑法对施工现场相邻建筑物的安全、地下管线的安全,以及周围环境的安全都提出了要求。该法第39条第2款规定:“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第40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第41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这里规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指: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由地方省级、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2)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处理民事关系,首先应当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在民事法律未作规定的情况下,法官在处理民事纠纷时,依习惯作出判断。作为审案依据的“习惯”必须是当地多年实施且为当地多数人所遵从和认可的习惯,这种习惯已经具有“习惯法”的作用,在当地具有类似于法律一样的约束力。同时,这种习惯以不违背公序良俗为限。因此,当邻里因为不动产的使用而发生纠纷时,如果没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进行调整,在是否适用习惯作为审案的依据,以及适用何种习惯作为审案的依据问题上,法官具有自由裁量权。
在整个民法体系中,处理相邻关系需要以习惯作为依据所占的比例是比较大的。理由就是相邻关系的种类繁多且内容丰富。由于物权篇对相邻关系的规定比较原则和抽象,因此更需要以习惯作为标准来判决基于相邻关系而产生的纠纷的是与非。例如物权篇相邻关系章没有规定果实自落于邻地的归属问题。果树的枝蔓越界在邻里之间是常有的事,但越界枝蔓上的果实自落于邻地上,该果实的所有权到底归谁所有,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很多国家或地区的民法规定了“邻地人的果实取得权”,例如德国、法国、意大利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果实自落于邻地的,视为属于邻地的权利人所有。但邻地为公用地的除外。”在我国民间,因果实自落于邻地后的归属问题,可能会产生大量纠纷。鉴于物权篇和其他法律对此没有明确作出规定,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只能以当地习惯作为判断的标准。如果当地习惯允许果树的所有人取回果实。则法院应当支持果树所有人的主张。从世界各国的通例来看,果实自落于邻地的,应当属于邻地人所有。这应当是绝大多数地方的习惯,因为成文法也多是从习惯法演变而来。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