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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07   浏览量:536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即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如通风、采光、用水、排水、通行等,相邻各方形成的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设立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目的是尽可能确保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决相邻的两个或者多个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平衡。

  在现代社会,人们逐渐认识到对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使不能是绝对的,为避免所有权人绝对行使权利而妨碍社会的进步和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必要对所有权的行使,特别是不动产物权的行使加以必要的限制。基于这一认识,世界各国的立法取向更加注重不动产所有权的“社会性义务”,给不动产所有权提出了更多的限制性要求。基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作为不动产权利人,其行使权利主要有两方面的限制:一是不动产权利人不能在其不动产内肆意妄为,从而影响邻人对其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及安宁。二是不动产权利人要为邻人对自己的不动产的使用提供一定的便利,即容忍邻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自己的不动产。

  正确理解相邻关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准确把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的范围:

  (1)相邻的不动产不仅指土地,也包括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相邻土地权利人之间的相邻关系的内容是非常丰富的,例如,通行、引水、排水,以及临时占用邻人土地修建建筑物等。但相邻的建筑物权利人之间的相邻关系也是同样内容丰富的,无论是在农村还是在城市,建筑物之间的通风、采光等相邻关系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特别是随着城市化的进一步发展,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之间的相邻关系迫切需要法律作出调整。

  (2)不动产的相邻关系一般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关系,但也并不尽然。例如,河流上游的权利人排水需要流经下游的土地,当事人之间尽管土地并不相互毗邻,但行使权利是相互邻接的。

  (3)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不仅包括不动产的所有人,而且包括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和占有人。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是解决相邻不动产所有权人之间权利冲突的基本原则。实践中要从这些原则出发,判断各自的权利界限,如果造成损失,应当根据补救原则,及时以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方式恢复受到损害方的权利。这四项原则是有机的统一体,在具体运用时应相互兼顾,不可偏废,既要服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又要照顾局部利益和个人利益。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仅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处理相邻关系应遵从的原则,也是法官审理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应遵从的原则。特别是在法律对相邻关系的某些类型缺乏明确规定的情况下,需要法官以处理相邻关系的一般原则评判是非。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与业主的关系

·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规定

· 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的规定

· 企业出资人的范围与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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