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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的基本义务及制止业主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行为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06 浏览量:571
(1)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是居住于建筑区划内的业主应当履行的最基本的义务。首先,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法律、法规对业主的义务作了一些规定。例如,民法典第944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第272条中规定,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其次,业主还应当遵守管理规约。此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可以制定临时管理规约,业主也应该遵守,如果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侵害业主的合法权益或者业主认为不合适,可以依法修改。
(2)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理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的配合义务。此规定是2020年5月提交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增加的内容。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广大物业服务企业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防控措施,承担了大量具体工作,得到了社会普遍认可。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的意见提出,应该在民法典草案中增加相关规定。2020年5月《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中提到,结合疫情防控工作,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相关责任和义务,增加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3)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并不意味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对这里所称“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具体样式作了列举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①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②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③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④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
(4)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违反法律、法规、国家相关强制性标准、管理规约,或者违反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作出的决定,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所称的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损害房屋承重结构,损害或者违章使用电力、燃气、消防设施,在建筑物内放置危险、放射性物品等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妨碍建筑物正常使用;
(二)违反规定破坏、改变建筑物外墙面的形状、颜色等损害建筑物外观;
(三)违反规定进行房屋装饰装修;
(四)违章加建、改建,侵占、挖掘公共通道、道路、场地或者其他共有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