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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排水相邻关系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07 浏览量:588
相邻用水、排水关系是两种最常见的相邻关系,在我国农村地区因截流、挖水沟、水塘、滴水引起的相邻用水、排水纠纷尤为突出。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基于团结互助等原则,明确了不动产权利人负有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便利的义务;第二款就自然流水的使用问题作出了规定。
一、便利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的义务
不动产权利人基于用水、排水而发生的相邻关系内容非常丰富,主要包括用水权、设堰、排水权,土地权利人为引水或排水而使用邻地水利设施的权利,蓄水、引水、排水设施损坏而致邻地损害时的修缮义务,水源地权利人的物上请求权等。
(1)义务主体。相邻关系发生在相邻各方之间,相邻用水、排水关系的义务主体不是一成不变的。有时彼此同为权利人和义务人,但在多数情况下水流上游的不动产权利人是义务人。例如,一条河流为相邻各方供水,旱季水源不足时,上游的不动产权利人必须合理控制用水量,保证下游的相邻权利人用水。汛期河水暴涨,需要下游的相邻权利人提前疏通河道,保持水流畅通。如果人为阻水,提高水位,可能会给上游的相邻权利人造成威胁。
(2)义务的确定。“用水、排水”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水源不足时往往会产生相邻用水关系纠纷,包括截水、蓄水、引水纠纷。水源过剩则会产生排水纠纷。不动产权利人是否负有提供必要便利的义务,应根据以下标准判断:①是否有条件向相邻权利人提供便利。受客观环境的影响,不动产权利人具有某种地理上的优势,能够制约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因此而负有向相邻权利人提供便利的义务。②是否负有向相邻权利人履行补救或补偿的义务。本来不动产权利人有义务向相邻权利人提供用水、排水的便利,但为了实现某种目的不能提供,影响到相邻权利人的利益,因此而应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予以补偿的义务。《水法》第35条规定:“从事工程建设,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或者对原有灌溉用水、供水水源有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3)对义务的限制。不动产权利人向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故应把该权利人应尽的义务限制在合理范围内。所谓“必要”,是指不向相邻权利人提供这种便利,就会影响相邻权利人正常的生产或者生活。同时,提供便利不应超过不动产权利人所具有的能力。因用水、排水造成相邻权利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二、自然流水的使用
自然流水是水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水资源(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自然流水包括江河、湖泊、水库的流水。关于对自然流水的使用问题,特别法有规定的,首先应当适用特别法的规定。从《水法》的规定来看,跨行政区域自然流水的使用要遵从政府的行政调配。但相邻权利人对不跨行政区域的自然流水的利用和排放要适用民法典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规则:
(1)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自然流水是沿岸居民赖以生活的共同的宝贵资源,应当在相邻权利人之间予以合理分配。合理分配自然流水,应当遵循以下四方面要求:一是兼顾相邻各方的利益。《水法》第20条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坚持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并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二是坚持生活用水优先的原则。《水法》第21条第1款规定:“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并兼顾农业、工业、生态环境用水以及航运等需要。”三是利用有限的自然流水灌溉农田,有用水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没有用水协议的,为节约用水并充分发挥其效益,应按照“先近后远,由高到低”的顺流原则处理。四是相邻一方擅自堵截或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造成他方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水法》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76条规定:“引水、截(蓄)水、排水,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通常情况下,自然流水的流向是历史形成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理应得到相邻各方的尊重。参考一些国家或地区的规定,对此又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低地权利人的承水、过水义务。例如法国、意大利、瑞士、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从高地自然流至之水,低地权利人不得妨阻。二是水流地权利人变更水流或者宽度的限制。例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水流地权利人,如对岸的土地属于他人时,不得变更水流或者宽度。两岸的土地均属于一个权利人时,该权利人可以变更水流或者宽度,但应给下游留出自然水路。当地对此有不同习惯的,从其习惯。任意改变自然流水流向,不仅会对生态带来不利影响,而且容易产生相邻关系纠纷,影响社会稳定。为避免此类相邻关系纠纷发生,如果相邻一方认为确有必要改变自然流水流向的,应当与他方进行协商,达成排水协议;协议内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报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在司法实践中,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予准许;但应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损失的,由受益人合理补偿。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者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应当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