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06   浏览量:604  
  


  建筑物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必然会发生管理、养护、维修、改良等支出费用问题,也存在着收益如何分配的问题。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一是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如果管理规约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如何分摊有约定的,首先按照约定进行分摊。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可以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费用。例如,对业主共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如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进行维修,其费用问题,如果管理规约等有约定的,先按照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二是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收益分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不仅存在着养护、维修的问题,还存在着经营收益如何分配的问题。例如,业主大会决定,将建筑物楼顶出租给企业做广告,广告收入如何分配,是居住顶层的业主多拿一些,还是业主平均分配;是作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活动经费,还是作为维修资金用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按照本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收益分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如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负担、收益分配的问题,在2007年物权法立法过程中有不同的看法。有的认为,应当按照业主所有的专有部分的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有的认为,应当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的价值比例确定;还有的提出,这一比例应当考虑业主专有部分的面积、楼层、朝向、购买时的价钱等综合因素。鉴于现实中情况复杂,各地及每个建筑区划的具体情况不同。业主如何负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如何分配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收益,是业主行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问题,业主可以依法处分,故本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本条作了原则性、指导性规定,即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三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归属、用途以及筹集与使用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及业主的撤销权

·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住改商)的规定

· 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知情权的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280391 second(s) , 67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