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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管理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06   浏览量:580  
  


  实践中,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二是业主自行管理。故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同时明确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1)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物业服务企业通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向业主提供物业服务的民事主体(市场主体),包括物业公司以及向业主提供服务的其他组织。物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其他管理人,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以外的根据业主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主体,主要包括管理单位住宅的房管经过,以及其他组织、自然人等。

  (2)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并非必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除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外,也有业主自行管理的。这大多发生在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的建筑区划。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建筑领域不断出现新技术、新产品,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科技含量也越来越高,管理更为复杂,业主自行管理有一定难度,所以还是提倡选择专业化、市场化、社会化的物业管理公司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

  (3)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通常情况下,一栋楼或者一个住宅小区建好后,就要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但业主们是陆陆续续迁入居住的,业主大会尚未成立,不能及时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业主大会成立后,可以对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予以更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 利用建筑物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的归属

·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归属、用途以及筹集与使用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及业主的撤销权

· 集体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司法救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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