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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建筑物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的归属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06   浏览量:559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明确了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收益权,规定了建筑物共有部分收益的归属,即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理解本条规定,应把握以下问题:

  (1)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应当归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即业主共有。业主所得收益可以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2)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才是业主最终享有并可予分配的标的。比如,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共有部分的地下室设置停车场收取停车费,物业服务公司收取的全部停车费应当认定为是这里所称的“收入”,扣除停车场管理人员工资等成本后剩余的部分,才是业主作为共有人可以享有的收益。

  (3)共有部分的利用主体包括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也包括业主、承租人和借用人等实际使用人、业主委员会,以及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等单位。

  (4)可以利用的业主的共有部分范围一般包括:车库、车位;楼顶平台;建筑物外墙面;建筑物基本构造部分中的走廊、楼梯、过道、电梯间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效力及业主的撤销权

·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住改商)的规定

· 业主决定建筑区划内重大事项及表决权的规定

· 城镇集体财产权利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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