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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设立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2-05   浏览量:600  
  


  (1)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是基于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产生的,由全体业主组成,是建筑区划内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机构。因此只要是建筑区划内的业主,就有权参加业主大会,行使专有部分以外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的权利,并对小区内的业主行使专有部分的所有权作出限制性规定,以维护建筑区划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如果建筑区划内业主人数众多,可以设立本建筑物或者建筑区划内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本建筑物或者建筑区划内所有建筑物的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履行管理的职责。

  (2)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作出规定,不宜由法律统一规定。因此,民法典物权编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作出原则性的指引规定,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处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3)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由于业主大会是业主的自治组织,其成立应由业主自行筹备,自主组建。但是,一个建筑区划内,业主从不同的地方入住,互不相识,入住的时间又有先有后,有的相差几年,因此,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对于业主来说有一定的难度。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关系着业主如何行使自己的权利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关系到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建筑区划内的安定团结,甚至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准备成立业主大会的业主予以指导,提供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章,提供已成立业主大会的成立经验,帮助成立筹备组织,提供政府部门制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公约等示范文本,协调业主之间的不同意见,为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相关活动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积极主动参加业主大会的成立大会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七条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 车位、车库归属的规定

·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公用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的归属

· 业主对其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 保护国有财产所有权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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