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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1-29   浏览量:465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即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对其依法所有的财产,享有直接的支配权,不受他人非法干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挪用、哄抢、破坏和任意调拨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财产。非经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不得征收、征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害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财产的,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害人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社会团体法人是非营利法人。民法典总则编规定,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社会团体法人必须拥有会员。社会团体法人包括的范围十分广泛,既有为公益目的设立的,也有为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前者如中华慈善总会、中国红十字会等,后者如商会、行业协会等。

  捐助法人也是非营利法人。民法典第92条规定:“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条 社会团体法人、捐助法人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







· 企业出资人的范围与权利的规定

· 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

· 私人所有权的规定

· 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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