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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法人及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依法享有财产权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1-29   浏览量:565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九条对营利法人及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的财产权分别进行了规定:

  (1)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营利法人是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尽管营利法人成立时的财产是由出资人出资或认购的,但营利法人一旦成立,就具有了独立的人格,拥有了独立的财产,这是营利法人独立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物质基础。营利法人的财产主要由两类财产构成:一类是营利法人成立时的财产;另一类是营利法人成立后取得的财产。营利法人对其拥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这也是营利法人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等出资人对营利法人的债务仅负有限责任的逻辑前提。

  (2)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包括非营利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特别法人(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对其财产享有的使用、收益等权利,应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例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5条规定:“事业单位开展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符合其宗旨和业务范围的活动。事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九条 营利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营利法人以外的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的权利,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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