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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1-28   浏览量:872  
  


  (1)矿藏属于国家所有。矿藏,主要指矿产资源,即存在于地壳内部或者地表的,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在特定的技术条件下能够被探明和开采利用的,呈固态、液态或气态的自然资源。民法典依据宪法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

  (2)水流属于国家所有。水流,指江、河等的统称。此处水流应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形态的水资源。水流是我国最宝贵的自然资源之一,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3)海域属于国家所有。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的水面、水体、海床和底土。这是一个空间资源的概念,是对传统民法中“物”的概念的延伸与发展。内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基线向陆地一侧至海岸线的海域。领海这个概念是随公海自由原则的确立而形成的,它是指沿着国家的海岸、受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七条 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 关于征用的规定

· 保护耕地的规定

· 关于征收的原则性规定

· 动产物权占有改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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