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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财产的范围、国家所有的性质和国家所有权的行使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1-28   浏览量:747  
  


  国家所有权,是指作为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一种所有权形式,是国家对国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本质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民法典第二百四十六条对国有财产范围、国家所有的性质和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作了规定。

  (1)国有财产的范围。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这是是对国有财产范围的概括性规定。依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物权编明确规定矿藏、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无线电频谱资源、城市的土地、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文物、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除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在制定或者修改有关法律时作出具体规定。

  (2)国家所有的性质。我国国家所有的性质是全民所有。

  (3)代表国家行使国家财产所有权的主体。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同时依照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地方人民政府等部门行使有关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六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保护耕地的规定

· 关于征收的原则性规定

· 国家专有的规定

· 动产物权指示交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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