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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用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1-26   浏览量:705  
  


  征用是国家强制使用组织、个人的财产。强制使用就是不必得到所有权人的同意,在国家有紧急需要时即直接使用。国家需要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和动产的原因,是抢险救灾、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过程中在社会整体利益遭遇危机的情况下,需要动用一切人力、物力进行紧急处理和救助。所以,法律允许在此种情况下限制组织和个人的财产所有权。

  国家以行政权命令征用财产,被征用的组织、个人必须服从,这一点与征收相同。但征收是剥夺所有权,征用只是在紧急情况下强制使用组织、个人的财产,紧急情况结束后被征用的财产要返还给被征用的组织、个人,因此征用与征收有所不同。征收限于不动产,征用的财产既包括不动产也包括动产。

  考虑到征用如征收一样也是对所有权的限制,民法典对征用作了规定。由于征用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并可能给所有权人造成不利的后果,因此,征用的采用亦有严格的条件限制:(1)征用的前提条件是发生紧急情况,因此征用适用于出现紧急情况时,平时不得采用;(2)征用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3)使用后应当将征用财产返还被征用人,并且给予补偿,但通常不及于可得利益的损失。

  征用如征收一样也是较为复杂的问题,同时征用是政府行使行政权,不是民事关系,征用的具体问题应由相关的行政法规定。因此,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仅从民事角度作了原则性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五条 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关于征收的原则性规定

· 国家专有的规定

· 所有权人设定他物权的规定

· 动产物权受让人先行占有(简易交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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