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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1-24   浏览量:749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指物权人的物被他人侵占,物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人事实上的支配。换言之,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权利人的支配。

  (1)返还原物请求权的权利人为对物失去占有的权利人。权利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被请求人为无权占有人,而不能为有权占有人。无权占有人包括直接占有人和间接占有人。

  (3)须有无权占有。按照占有是否存在本权,分为有权占有和无权占有。所谓本权,是指基于法律上的原因,可对物进行占有的权利。有权占有即指有本权的占有,如质权人依质权对质物的占有;无权占有是指无本权的占有。无权占有人在本权人请求返还原物时有返还的义务,并以原物本来的状态予以返还为原则。

  (4)返还原物请求权是基于物权产生的权利,须以特定物及物权现实存在为前提。如果原物已经灭失,返还原物在客观上已经不可能,权利人只能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要求返还原物。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物权受到侵害的救济途径

· 未经登记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再行处分的特别限制

·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规定

· 不动产登记簿的效力以及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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