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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确认请求权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1-24   浏览量:527  
 


  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一种方式。物权归属或者内容发生争议,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有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确认该物权的归属或者内容。

  (1)确认权利的对象为物权的归属与内容。归属争议,是指物权属于何人的争议,即物权的权利主体争议。物权归属的争议即包括所有权争议,也包括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物权内容争议是物权功能要素范围的争议。

  (2)请求确认权利的主体是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可能是权利人也可能不是,即物权争议中的各方均享有这里规定的确认请求权。但利害关系人应对物权存在确认利益,防止确认权利的滥用,

  (3)物权确认的请求只能向有权机关提出,包括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等。需要注意的是,行政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例如,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确认争议,当事人应先向行政机关提出。对于行政机关处理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权利确认须经行政机关先行处理,则当事人均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 未经登记取得的不动产物权再行处分的特别限制

·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规定

· 因继承而取得物权的规定

· 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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