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1-11-24 浏览量:652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妨害是指以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或者以无权施加的设施对权利人的物或物权造成侵害或者妨碍,现实地阻碍了特定的物的权利人行使权利。妨害包括尚未实际发生的但将来必然会发生的妨害、正在发生的妨害和已经发生的妨害。对于尚未实际发生的但将来必然会发生的妨害,权利人可以请求消除危险;对于正在发生的妨害和已经发生的妨害,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
物权遭受损害的,物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例如,侵权人设置路障妨害通行,物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被排除的妨害需要具有不法性,倘若物权人负有容忍义务,则无排除妨害请求权。请求消除危险,又称请求防止侵害。侵害虽未发生,但物权面临遭受侵害的危险,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对于这种可能发生的侵害,物权人有权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防止侵害,消除既存的危险,以避免侵害的发生。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