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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律师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限制性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25   浏览量:1520  
  

  1.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律师业是特许行业,担任律师不仅要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还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如果允许不具备资格的人也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将使律师特许制度形同虚设,严重妨碍律师事业的发展,也不利于规范法律服务秩序。

  2.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司法秩序,从事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的人员范围应当严格限定,不能任意放开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否则不利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也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里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法律规定主要指《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托代理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或者行政诉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可以受托为辩护人。

  需要指出的是,除了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外,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只要不以律师名义,可以从事一些与法律有关的服务活动,如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接受当事人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代写诉讼文书、担任法律顾问等。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十三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 律师担任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期间的执业限制

· 公务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的规定

· 律师执业场所和地域的规定

· 应当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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