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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修订)(2)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8-21   浏览量:982  
  
  【颁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729号
  【发布日期】2020-08-03
  【实施日期】2020-10-01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修改变更】199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86号发布   2020年8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9号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2020修订)(2)
  第五章 决  算
  第八十条 预算法第七十四条所称决算草案,是指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编制的未经法定程序审查和批准的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
  第八十一条 财政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部署编制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中央各部门决算、地方决算以及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财政部的部署,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提出本行政区域编制决算草案的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根据财政部的部署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要求,部署编制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决算草案的原则、要求、方法和报送期限,制发本级政府各部门决算、下级政府决算以及其他有关决算的报表格式。
  第八十二条 地方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上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制定本行政区域决算草案和本级各部门决算草案的具体编制办法。
  各部门根据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的部署,制定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的具体编制办法。
  第八十三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各部门、各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据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据对账工作。
  决算各项数据应当以经核实的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会计数据为准,不得以估计数据替代,不得弄虚作假。
  各部门、各单位决算应当列示结转、结余资金。
  第八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布置,认真编制本单位决算草案,在规定期限内上报。
  各部门在审核汇总所属各单位决算草案基础上,连同本部门自身的决算收入和支出数据,汇编成本部门决算草案并附详细说明,经部门负责人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第八十五条 各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编制收入年报以及有关资料并报送财政部门。
  第八十六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预算、预算会计核算数据等相关资料编制本级决算草案。
  第八十七条 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对于上下级财政之间按照规定需要清算的事项,应当在决算时办理结算。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的决算草案应当及时报送本级政府审计部门审计。
  第八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应当自本级决算经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本级决算以及下一级政府上报备案的决算汇总,报上一级政府备案;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决算汇总,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自本级决算经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本级决算报上一级政府备案。
  第六章 监  督
  第八十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当接受本级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乡、民族乡、镇政府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的监督;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的要求,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认真研究处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改进预算管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答复。
  第九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对下级政府在预算执行中违反预算法、本条例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对本级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处理措施。
  下级政府应当接受上级政府对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根据上级政府的要求,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虚报;严格执行上级政府作出的有关决定,并将执行结果及时上报。
  第九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应当接受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对预算管理有关工作的监督。
  财政部派出机构根据职责和财政部的授权,依法开展工作。
  第九十二条 各级政府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本级各部门、各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预算法第九十三条第六项所称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是指:
  (一)未经有关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冻结、动用国库库款;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将所收税款和其他预算收入存入国库之外的其他账户;
  (三)未经有关政府财政部门或者财政部门授权的机构同意,办理资金拨付和退付;
  (四)将国库库款挪作他用;
  (五)延解、占压国库库款;
  (六)占压政府财政部门拨付的预算资金。
  第九十四条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突破一般债务限额或者专项债务限额举借债务;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下达转移支付预算或者拨付转移支付资金;
  (三)擅自开设、变更账户。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五条 预算法第九十七条所称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是指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的反映各级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的报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包括政府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财务报表和报表附注,以及以此为基础进行的综合分析等。
  第九十六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和本级预算相衔接。政府投资决策、项目实施和监督管理按照政府投资有关行政法规执行。
  第九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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