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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责任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7-20   浏览量:653  
  


  授意,是指暗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指使,是指通过明示方式,指示他人按其意思行事。强令,是指明知其命令是违反法律的,而强迫他人执行其命令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更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从事上述行为。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应当作为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共同犯罪,根据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处罚。

  2.行政责任。(1)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视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对违法行为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行政处分。对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四十五条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贴簿、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 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和总会计师设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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