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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撤销、撤回与注销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2-01 浏览量:1583
1.资质的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4)对不具备行政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2.资质的撤回。《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资质。
3.资质的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有效期满,未申请延续的;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被撤销、撤回的;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依法终止的;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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