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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12-01 浏览量:1163
建筑法第十四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这里所说的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直接在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艺、工程监理等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技术人员。该规定的基本含义包括:
(1)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依法取得”,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如国务院于1995年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对取得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的条件、程序,注册建筑师的执业范围等作了具体规定。
(2)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以后,才能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工程任务,不得超出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没有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执行相应的业务。
根据上述规定,按照分类管理原则,我国已经在建设行业中一些事关国家财产安全、公众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专业技术关键岗位实行执业资格制度。所谓建筑业专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是指建筑业专业人员在各自的专业范围内参加全国或行业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后在资格许可的范围内执业的制度。
目前,我国建设行业已建立了房地产估价师、监理工程师、注册建筑师、造价工程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城市规划师、房地产经纪人和建造师等八类执业资格制度,基本形成了以基本形成了以教育评估、执业实践、资格考试、注册管理、继续教育和信用档案为主要内容的管理体系。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建筑法概述(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