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承包单位转包工程或者非法分包行为的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03   浏览量:814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一旦工程转包和非法分包,将造成低资质单位甚至无资质单位从事应由高资质单位承担的建筑活动,导致工程质量保证力下降,易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和危及建设安全功能的后果,造成国家利益和投资者利益的损害。因此必须改正其违法行为,并给予必要的行政处罚。

  根据《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勘察、设计、施工等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不可再分的部分工程进行分包,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分包单位承包的,作以下处罚:

  (1)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2)没收其违法所得;

  (3)并处罚款;对勘察单位处合同约定勘察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设计费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4)视情节,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资质证书等级;

  (5)情节严重的,可吊销资质证书。

  根据《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这里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违法行为中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包括违法行为的决策人,事后对单位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和支持的领导人员,以及由于疏于管理或放任,对单位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领导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单位违法行为,具体完成单位违法行为计划的人员。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超越资质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年限和保修期起始日的计算办法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32924 second(s) , 62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