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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程监理单位非法转让监理业务行为的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3-03 浏览量:818
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对工程监理单位非法转让监理业务行为,作以下处罚:
(1)责令改正;
(2)没收违法所得;
(3)处合同约定监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罚款;
(4)视情节可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根据《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这里的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违法行为中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包括违法行为的决策人,事后对单位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和支持的领导人员,以及由于疏于管理或放任,对单位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领导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实施单位违法行为,具体完成单位违法行为计划的人员。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工程监理单位转让工程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监理酬金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
· 对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处罚
· 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行为的处罚
·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保修义务的履行及损失赔偿责任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