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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自伤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06   浏览量:895  
  

  战时自伤罪,是指军职人员在战时为了逃避履行军事义务而伤害自己身体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的作战利益和军人战时履行军事义务的秩序。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自伤身体的行为。构成本罪在客观方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具有故意自伤身体的行为。这里规定的“自伤”,是指行为人自己故意伤害身体或者授意他人伤害自己身体的行为。行为人对于自身的伤害必须具有直接的故意,如果行为人是在战斗中或者是在军事行动中,由于过失自伤身体的,不能构成犯罪。但如果行为人为逃避军事义务,有意加重已有的伤害,则应构成本罪。至于自伤的程度和后果,是利用枪击还是其他的方法造成自伤,造成的是重伤还是轻伤,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2)行为人自伤身体是出于逃避军事义务的目的。逃避军事义务,是指逃避临战准备、作战行动、战场勤务和其他作战保障任务等与作战有关的义务。军人自伤身体不是为了逃避军事义务,而是为了骗取某种荣誉或掩盖自己的过失的,不能构成本罪。

  (3)行为人自伤身体的行为必须是在战时。行为人不是在战时自伤身体的,不能构成本罪。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中国人民解放军的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警官、文职千部、士兵及具有军籍的学员以及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逃避军事义务的目的。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政检[2013]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凡战时涉嫌自伤致使不能履行军事义务的,应予立案。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身体,逃避军事义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政检[2013]1号)

  第十七条 战时自伤案(刑法第四百三十四条)

  战时自伤罪是指在战时为了逃避军事义务,故意伤害自己身体的行为。

  逃避军事义务,是指逃避临战准备、作战行动、战场勤务和其他作战保障任务等与作战有关的义务。

  凡战时涉嫌自伤致使不能履行军事义务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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