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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造谣惑众罪的构成要件、立案标准与处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19-06-06   浏览量:939  
  

  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指军职人员在战时情况下,制造谣言,迷惑群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战时宣传舆论秩序。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战时情况下,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构成罪客观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实施了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这里规定的“造谣惑众”,是指在战时,行为人捏造事实,制造谎言,并在部队中散布以迷惑他人的行为。这里规定的“动摇军心”,是指行为人通过造谣惑众,造成部队情绪恐慌、士气不振、军心涣散,思想不稳定的行为。散布谣言的方式,可以是在公开场合散布,也可以是在私下向多人传播,可以是口头散布,也可以通过文字、图像、计算机网络或其他途径散布。

  (2)这种行为必须发生在战时。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3)行为人造谣惑众的行为必须是针对多数人,并足以动摇军心或者已造成军心动摇。如果行为人只是针对个别人传播谣言,并没有在部队中散布的,不构成本罪。对于在部队中发牢骚、讲怪话,甚至也散布了谎言,但没有动摇军心,也不足以动摇军心的,不能构成本罪,应当加以批评制止。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主体是所有参加作战的军人。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说的都是假的,会扰乱军心、瓦解斗志,仍加以宣扬、扩散。其动机,有的是怯战、厌战,通过造谣惑众,达到躲避战斗的目的;有的是因受批评、处分,或未能评功受奖,通过造谣惑众,达到泄愤、报复。如果行为人是基于危害国家安全目的,或勾结敌人造谣惑众的,则不构成本罪。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政检[2013]1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凡战时涉嫌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应予立案。

  三、处罚

  依照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军人违反职责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政检[2013]1号)

  第十六条 战时造谣惑众案(刑法第四百三十三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是指在战时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行为。

  造谣惑众,动摇军心,是指故意编造、散布谣言,煽动怯战、厌战或者恐怖情绪,蛊惑官兵,造成或者足以造成部队情绪恐慌、士气不振、军心涣散的行为。

  凡战时涉嫌造谣惑众,动摇军心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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