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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关货物的范围及转关的条件与基本要求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07   浏览量:620  
  


  一、转关货物的范围

  转关货物包括:由进境地入境,向海关申请转关、运往另一设关地点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在启运地已办理出口海关手续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的货物。可以办理转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范围由海关总署确定并且发布。

  上述所称进境地,是指货物进入关境的口岸;出境地,是指货物离开关境的口岸;启运地,是指出口转关货物报关发运的地点。

  转关货物是海关监管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质押、留置、转让、更换标记、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转关货物在国内储运中发生损坏、短少、灭失情事时,除不可抗力外,承运人、货物所有人、存放场所负责人应承担税赋责任。

  二、转关的条件与基本要求

  转关是指进出口货物在海关的监管下,从一个设关地运至另一个设关地办理某项海关手续的行为。货物由进境地入境后,向海关申请运往另一个设关地点(指运地),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称进口转关。在境内一设关地点(启运地)办理出口海关手续,后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称出口转关。

  进出口货物的转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

  (1)进出境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进境地、启运地海关提出转关申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进出口货物属于海关总署确定的可以办理转关手续货物的范围。②转关货物的指运地或启运地应当设有经海关批准的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转关货物的存放、装卸、查验应当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内进行。特殊情况需要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以外存放、装卸、查验货物的,应当向海关事先提出申请,海关按照规定监管。③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是经海关核准,已经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承运人,且承运车辆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2)对符合转关运输条件的转关货物,申请人必须向进境地海关、启运地海关如实申报,交验有关证件和货运单证。

  (3)转关运输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改装、调换、提取、交付,对海关在运输车辆上施加的封志不得擅自开启或损坏。

  (4)海关对转关限定路线范围,限定途中运输时间,承运人应当按海关要求将货物运抵指定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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