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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的转关方式及期限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07   浏览量:705  
  


  一、进出口货物的转关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的规定,进口货物的转关方式有以下三种:

  (1)提前报关方式。分为进口提前报关转关和出口提前转关。提前报关是指进口货物在指运地先申报,再到进境地办理进口转关手续;出口货物在未运抵启运地监管场所前先申报,货物运抵监管场所后再办理出口转关手续的转关。

  (2)直转方式。进口直转转关是指进口货物在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货物运抵指运地再在指运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的转关。出口直转转关是指出口货物在运抵起运地海关监管场所申报后,在起运地海关办理出口转关手续再到出境地海关办理出境手续的转关。

  (3)中转方式。进口中转转关是指持全程提运单需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进口中转货物由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先向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再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批量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的转关。出口中转转关是指持全程提运单需换装境内运输工具的出口中转货物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先向起运地海关办理出口申报手续,再由境内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按出境工具分列舱单向启运地海关批量办理转关手续,并到出境地海关办理出境手续的转关。

  二、进出口货物转关的期限

  (1)直转方式转关的期限。直转方式转关的进口货物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天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在海关限定期限内运抵指运地海关之日起14天内,向指运地海关办理报关手续。逾期按照规定征收滞报金。

  (2)提前报关方式转关的期限。进口转关货物应当在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的5日内,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超过期限仍未到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的,指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

  出口转关货物应当于电子数据申报之日起5日内,运抵启运地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办理转关和验放等手续。超过期限的,启运地海关撤销提前报关的电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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