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 页 >文章正文

过境货物的报关程序及在境内暂存和运输的规定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05   浏览量:592  
  


  一、报关程序

  经营人应当凭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海关申请办理报关注册登记手续。经海关核准后,才能负责办理报关事宜。这里所称“经营人”是指经国家经贸主管部门批准、认可具有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权并拥有过境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范围(国际多式联运)的企业。

  (1)进境。过境货物进境时,经营人应当向进境地海关如实申报,并递交下列单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过境货物报关单》;过境货物运输单据(运单、装载清单、载货清单等);海关需要的发票、装箱清单等其他单证。

  过境货物经进境地海关审核无误后,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海关监管货物”戳记,并将两份《过境货物报关单》和过境货物清单制作关封后加盖“海关监管货物”专用章,连同上述运单一并交经营人。

  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当负责将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完整及时地带交出境地海关。

  (2)出境。过境货物出境时,经营人应当向出境地海关申报,并交验进境地海关签发的关封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如货物有变动情况,经营人还应当提交书面证明。

  过境货物经出境地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关封或货物无讹后,由海关在运单上加盖放行章,在海关监管下出境。

  二、在境内暂存和运输

  (1)过境货物进境后因换装运输工具等原因需卸地储存时,应当经海关批准并在海关监管下存入经海关指定或同意的仓库或场所。

  (2)过境货物在进境以后、出境之前,应当按照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运输,运输主管部门没有规定的,由海关指定。

  (3)根据实际情况,海关需要派员押运过境货物时,经营人或承运人应免费提供交通工具和执行监管任务的便利,并按照规定缴纳规费。







· 直接退运货物的监管要点

· 免税商店的设立及销售对象

· 海关对物流中心(B型)进出货物的监管

· 保税区税收规定








打印此页】  【关闭

Processed in 0.148616 second(s) , 68 queri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