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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境货物的范围及过境期限

作者:本网综合    发布:2020-09-05   浏览量:638  
  


  过境货物系指由境外启运,通过中国境内陆路继续运往境外的货物。过境货物自进境起到出境止属海关监管货物,应当接受海关监管。未经海关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拆、提取、交付、发运、调换、改装、抵押、转让,或者更换标记。

  过境货物的监管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过境货物监管办法》。

  一、过境货物的范围

  (1)下列货物准予过境:与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的国家的过境货物; 在同我国签有铁路联运协定的国家收、发货的过境货物; 未与我国签有过境货物协定但经国家商务、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向入境地海关备案后准予过境的货物。

  (2)下列货物禁止过境:来自或运往我国停止或禁止贸易的国家和地区的货物;各种武器、弹药、爆炸物品及军需品(通过军事途径运输的除外);各种烈性毒药,麻醉品和鸦片、吗啡、海洛因、可卡因等毒品;我国法律、法规禁止过境的其他货物、物品。

  二、过境期限

  (1)过境货物应当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运输出境;在特殊情况下,经海关同意,可以延期,但延长期不得超过3个月。

  (2)过境货物自进境之日起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海关视其为进口货物,按《海关法》第三十条的有关规定处理。即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变卖后的货款按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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